案例博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收回土地使用

案情评说

该案看似简单,其违法行为就是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同时也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原《土地管理法》第80条(新法81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但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81条:“国有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案有几个问题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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