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富商千万遗产惹纠纷nbsp法官拨

  徐闻富商林某病逝,侄子冒充养子、妹妹虚构赠与争遗产,遗孀陈某欣诉至法院。广东高院认为股权分配事宜和股东会议记录在同日作出两种赠与意思表示,重病的林某一日内往返广州与海口盖章不合常理,认定赠与无效,查明侄子非林某养子,判陈某欣继承所有遗产。

  案起不测风云

  年,林某与哥哥林某才在徐闻创办了xx湾公司,林某出资万,占公司股权83%,林某才占17%,妹妹林某连任出纳。在兄弟姐妹齐心经营下,xx湾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相继投资成立了菠萝、物流等子公司,资产突破千万。林某与陈某欣没有生育,林某于年被查出患肝癌晚期,并于当年11月20日去世,留下超过千万的遗产。

  林某死后,其遗孀陈某欣准备继承林某股份,要求xx湾公司将林某的股份改为登记其名下,林某才任法定代表人的xx湾公司拒绝了陈某欣的要求。陈某欣将xx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

  一审争议不断

  此时,林某的两个妹妹,林某连和林某琴拿林某的赠与协议来到法院,要求分得林某在xx湾公司的30%股份。

  一审庭审中,陈某欣认为赠与协议只有xx湾公司的公章,并无林某及林某才的签名,所以无效。xx湾公司称,林某向其兄妹表明自己与陈某欣情尽,并已离婚,且将30%股份赠与两个妹妹。一审法院认为股权赠与需要当事人签名,xx湾公司无证据证明林某与陈某欣已经离婚,判决陈某欣获得林某在xx湾公司83%股份。

  半路杀出“养子”

  两个妹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院,湛江中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林某的妹妹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关键证据——股东会议记录,林某两位妹妹宣称这份会议记录再次确认林某将30%的股份赠与她们的事实,并盖有林某的私章及林某才的签名为证。

  恰在此时,一个名叫林某宏的人突然出现,并宣称自己是林某的养子,要求分得林某临终前赠与的13%股份。徐闻法院重审认可了《股东会议记录》的效力,认为林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股份中的30%,即林某妹妹每人12.45%的股权。双方均不服,向湛江中院再次上诉。

二审过程中,陈某欣始终坚持认为《股东会议记录》赠与行为不是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林某重病住院,无法确认林某是在神志清醒下作出赠与的表述并盖下私章。而林某两个妹妹则认为,林某赠与的是xx湾公司30%的完整股权,而不是林某83%股权中的30%,更不是夫妻共有中41.5%的30%。湛江中院认为,陈某欣承认会议记录上的私章为真,虽然私章有可能是林某两个妹妹保管,但不能就此认为赠与行为不是林某本人的意思,支持了林某连和林某琴的请求。湛江中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宏是林某的养子,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千里找证据

  陈某欣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林某宏也不服并请求广东高院再审本案,广省高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陈某欣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调取xx湾公司的子公司某龙公司年10月到年4月期间(即从林某病故前一个月到死后半年时间内)在建设银行海南分行办理兑付的凭证,从而引起法官的注意,主办法官亲赴海口核实调取相关证据,将年10月到年4月间印有林某私章的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等34份证据带回法院。

  拨开迷雾现真相

  在这些凭证中,有四份是林某在海口市的签章时间,与林某的妹妹所提供的《股东会议记录》中记载股东会议发生的时间恰巧都是年11月1日,但林某的妹妹坚称会议是在林某的病房内开的,但病重的林某不可能一天之内在广州与海口都盖下私章。更无法解释10月30日和11月2日在海口出具盖有林某自己保管的私章的转账支票,且11月1日却出现在广州,这显然是不合常理。医院记录林某11月1日当天神志清醒,将公司股权赠与他人这样重要的事情,其肯定亲自签章确认,但记录仅有林某的私章。而且一审期间,林氏姐妹提交证明林某把公司30%股权和收益赠与自己的《关于公司股权分配事宜》落款日期也是11月1日。而二审的股东会议记录记载的“将我在公司的股份拿出30%赠与林某连和林某琴,两人各15%”落款日期也是11月1日,但表达的意思相差极大。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林某在同一天作出两个意思差异极大的决定,显然不合常理。

  终审:陈某欣继承林某所有股份

  广东高院认为林氏姐妹提供的《股东会议记录》不可信,改判陈某欣继承林某的所有股份。另查林某宏是林某才的儿子并非林某养子,林某亦未对其有遗赠的表示,因此驳回林某宏的诉讼请求。

来源:湛江晚报

记者:李亚强通讯员张白能揭育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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