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横穿马路横穿马路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横穿马路是影响交通安全的一个顽疾,一旦由此引发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也常因责任划分纠缠不清。行人横穿马路和车辆相撞该如何划责和处理呢?典型案例——行人横穿马路与车辆相撞,双方都受惊

日前,市民刘先生驾车回家,当他以30公里/小时左右的车速行驶在十堰城区东岳路时,突然听见车身右侧“砰”的一声响,通过后视镜一看,只见两名小学生摔倒在地。刘先生赶紧下车去查看情况。谁知,受惊的两名小学生站起来就跑。刘先生边叫边追了上去,询问小孩受伤没有,怎么撞到车上的。一名小学生回答,两人横穿马路时没注意,撞到车上摔倒了,因为怕把车撞坏了,就想跑。刘先生仔细查看后发现两人并没受伤,为了以防万一,他还是把自己的电话留给他们,告诉他们回去让家长再检查一下,有什么问题可以打他电话。

事后,刘先生十分后怕:万一这两个小孩横穿马路时碰到车辆受伤了,甚至出现更严重的后果,自己是否也要负连带责任?在监护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

交警答疑

不管有无受伤,驾驶者要第一时间报警备案

  根据驾驶人刘先生的自述,现场的情形是行人突然横穿马路致使司机来不及反应,并且司机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人应该负全责(若出现纠纷,需有证据予以证明)。不过鉴于行人在道路上的弱势地位,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司机都要承担大小不等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若出现行人横穿马路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

  交警指出,驾驶者首先要做的是报警备案,这个很重要。如果出现人车损伤等情况,还要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以方便理赔。切不可以为是行人主动撞到自己的车,或者行人并无大碍就驾车离去,因为一旦发生后续纠纷,这种行为可能被判定为交通逃逸,那么原本并不是过错的驾驶者就会因此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刘先生这个案例还需要注意一点,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切记不能私了。

横穿马路被撞行人应负主责

  根据《海口晚报》报道,年4月26日,刘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马路上行驶时,遇郑某横穿马路,导致轻型厢式货车前右部位碰撞郑某左侧身体,刘某采取紧急刹车,郑某摔倒在地后被轻型厢式货车底盘再次挤压背部,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郑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新华网)

汽车撞了狗狗,该不该赔?(超详细解说)案例:凌晨遛狗被撞骨折

  上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点多,市民张女士带着2条宠物狗下楼遛狗。当时两只狗都没有拴绳,其中一只可卡犬跑得飞快,一下楼就到了马路中间,这时正好一辆越野车经过,车一下子从狗狗身上轧过。

  小狗身上流血,躺在地上痛苦不堪地扭动。越野车司机先停车下来,当他看到轧到的是一只宠物狗时又立即上车走了。张女士无奈,只得先报了警,并将狗医院治疗。经检查,可卡犬断了2根小骨,膀胱破裂内出血,接受了手术。张女士为此共花费了多元。

  事后,张女士向交警部门求助,试图找到当日那名越野车司机,并要司机赔偿。

  但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张女士遛狗时没有牵狗绳自己有没有责任?狗狗是在马路上被撞的,能不能算是交通事故?这条狗狗养了一年多,张女士对它很有感情,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一:

汽车撞了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法官答:不算。这属于普通民事纠纷

  “汽车撞了狗如何赔?一直以来,这都是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马胜强法官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应当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而狗狗是动物,所以传统观点认为,汽车与动物发生的碰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畴,不算交通事故,应当算是民事纠纷。

  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这算是交通事故。理由是,宠物狗虽不能算是行人,但在被汽车撞时,只要有主人在身边,它可以视作主人的财产。这个事故还是可以视作汽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应当算是交通事故。

  早在年,江苏省交巡警部门发布的《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但马胜强法官认为,这个《处理意见》仅仅是交警部门便于解决纠纷而作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因此,汽车撞狗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只能按一般侵权纠纷处理。

  他的理由是,解决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而这个法律是保护人的法律,不是保护宠物狗等财产的。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的是特殊侵权归责原则,即原则上,如果行人没有闯红灯、横穿马路等明显过错行为,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

  因此,汽车撞了宠物狗此类事件只能属于普通民事纠纷,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会视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处理。

问题二:

汽车与宠物相撞后,该怎么办?

法官答:出了事最好先报警

  马胜强法官说,发生了车辆与宠物相撞的事情,首先是双方能够冷静地协商,切莫发生争辩。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最好选择报警。无论是交警到场还是民警到场,都会对双方进行拍照、做笔录等。民警也会视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民警所做的笔录会成为法庭划分具体责任的依据。

  所以出事首先就是要报警,待警察到现场后进行处理,这是效率最高的办法。

问题三:

司法实践中,怎么处理这类纠纷

法官答:具体责任要视情况而定

  马法官说,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汽车撞狗的纠纷一般要分3种情况。

1宠物狗拴链子、有人牵

  这种情况下,要看牵狗人也就是狗的主人有没有过错行为。一般来讲,正常遛狗只会在小区内、小区外人行道、草坪等非公共道路上进行。如牵狗人突然牵了狗狗横穿马路、突然带狗狗走到上机动车道上等情况,这一般都认为是狗主人的明显过错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碰撞事故的,狗主人一般要承担主要责任。如狗主人没有类似明显过错,一般不用承担责任。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导盲犬。

2有遛狗人,但没有拴链子

  这种情况下,不能说遛狗人没有牵狗就说明遛狗人有全部责任。通常情况下,只要在一定范围内,狗主人对宠物狗还是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没有牵狗只能增加狗主人的责任风险,因为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对狗的控制力会大大降低。如果发生狗狗突然窜到马路中间而被撞,狗主人的责任要大得多。

3没人牵也没人遛

  这种情况一般是针对无主狗而言。但无主狗不代表可以随意处理,不能轧了白轧,而要看情况处理。如果宠物狗突然闯到马路中间,司机避让不及的话,司机无责。如果司机车速过快,未保持安全车速,或者明明看到前方有狗,还是撞上去,那么司机也有一定的责任。

  在开头的那个案例中,虽然两只宠物狗冲下楼时既没有拴狗链,狗主人也不在身旁,但如果汽车司机当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一定责任。

问题四:

有无狗牌是否影响责任划分?

法官答:跟责任划分没有直接关系

  “有无狗牌与责任区分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马法官认为,狗牌只是城市管理者对居民养狗行为作出的要求,是一个行政管理行为,跟狗狗被撞后责任划分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狗牌的作用对于狗主人来说,是如何证明这是你的狗。很多情况下,狗主人就是因为没有狗牌而在赔偿时大费周折。

问题五:

赔偿金额怎么定?

法官答:最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现在,很多爱狗人士养的都是一些名贵犬种,动辄上万甚至几十来万元。这给赔偿也带来一定的难度。一般来说,如果宠物狗受伤需要治疗,则以这诊疗单位出具的正规发票为依据。如果宠物狗死亡,则要确定宠物狗的价值。

  在审判实务中,对宠物狗价值一般要专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做评估的,可以视行业价格而定。当然,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协商最好。

问题六:

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法官答:这种情况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持

  目前有一些狗主人在宠物狗死亡后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前几年,杭州曾发生过一起案子,狗主人向车主索赔9.5万元的损失,其中4万元是精神损失费。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很大的争议。

  有人支持狗主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立足点是宠物狗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成为了养狗人的精神寄托。很多宠物爱好者甚至将四条腿的“犬子”视同己出;几乎全部的人平时都与狗讲话。

  “我认为,这种情况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持。”马法官解释说,我国法律对精神赔偿有严格的限定,精神赔偿只对人的身体、心理产生巨大程度冲击的情况下才支持。而且这种巨大程度的冲击还要被一般大众能够理解或认可。不可否认,一些宠物狗养了好多年,跟狗主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感情,但是,这种情况最多也只能算是一定程度上受到创伤,远远没有达到精神损害的程度。

  另外,宠物狗在《物权法》上被视为财产,而从财产损害赔偿角度来看,因财产损失主张精神赔偿的,适用的条件比人身伤亡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要严格得多。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中,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通俗点说,就是这个物品寄托着人与人之间的特殊情感,渗入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比如亲人的遗物、初恋情人之间互送的纪念物品等。

(来源:十堰日报、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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