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卓当今中国警察职业化的特性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警察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大课题,同时也是现代社会警察发展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警察职业”到“职业警察”再到“警察职业化”,这里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作为一种职业,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但职业警察,即专门以警察职业为为己任的职业群体,却是近代的产物。古代直至近代,从事警察这一职业的劳动者从总体上看处于“业余”状态,主要是由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代行警察职责。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随着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警察职业群体才从“业余”走向“专业”。在今天“职业警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主流的情况下,“警察职业化”问题开始纳入人们的视野。

“警察职业化”从属于职业化,一些社会学家研究了职业化的一般过程,从而揭示了职业化的某些本质原理。奈格尔(StuartSNagel)和米尔斯(MiriamK.Mills)对职业化的内容进行了概括,他们认为一件工作尤其是指那些需要较高专业化知识的工作要发展为职业化,必须包括下列几种基本的因素:第一,必须有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或项目,如法学院、医学院、警察学院等,以便人们为准备从事一项职业而参与学习。由这些机构或项目毕业的人,必须经过某种考试或获得某种证书,才能被承认为这种职业的正式成员。如律师考试、医师考试、MBA学位等。第二,在工作描述中,必须有某种表示这种职业的工作,这样的描述可以是律师、医生、法官、或警察等等。第三,必须有那些从事这一职业的人自己的组织或专业行会,如律师协会、医生协会、警察协会和管理学会等。这些组织致力于发展、改善本专业或行业的理论和技艺,特别热衷于专业杂志、论著及其他相关文献的出版。第四,必须有一种明确的或被认可的职业伦理规范,这种职业伦理规定就业者应如何对待当事人、一般公众及同行。[1]奈格尔和米尔斯是在宏观上从外部组织结构的角度对职业化进行界定的,实际上职业化还有更为重要的内核和特性,这也正是不同职业之间能够相互区分的关键所在。这种内核和特性,往往不是通过组织机构呈现,而是体现在职业化的个体身上,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职业化”产生了理想层次和现实层次两个不同的层次。如果从现实层次上看,今天中国无疑已经具备了警察职业化在机构和组织上的要求;但如果从理想层次上看,这些机构和组织所承载的东西远未达到警察职业化的要求。

人们往往是从理想层次来界定职业化的,通常认为,职业化是职业发展过程中达到成熟程度的一种状态,这是职业人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职业化包含职业化素养、职业化行为规范和职业化技能三个部分内容,这里面又涉及到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心态、职业思想、职业语言、职业动作、职业资质、职业化通用管理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要素。当代中国警察职业化进程已经开始,但警察职业化的一些基本理念尚没有确立,制度上与警察职业化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加快中国警察职业化的建设步伐。当前关于警察职业化的研究,主要是沿着对职业化的三个部分和诸多要素的分析这一思路展开的,主要表现在大多数研究都是按照现状、原因、对策三大块的模式,对警察职业化建设中的某些方面和要素进行探讨,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立足职业化建设本身的要求,结合当今中国警察职业呈现出的特点,对警察职业化的内涵和特性进行分析的并不多。

一般认为,对于警察这个特殊群体而言,警察职业化是警察现代化发展的产物,现代警察制度的创生标志着警察职业化进程的开始。警察职业化的理念要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预防犯罪、保障自由和执行法律的合法性;二是基于警察科学学科理论的警务专业化和非政治化。[2]可以说,如果要对警察职业化的诸多要素所蕴含的理念进行抽象,那么可以将其归纳为两个方面的问题:警察权的合法性问题和警察职能的专业性问题。要深入把握警察职业化的内涵,就必须结合当前警察工作的实际,对这两个抽象的方面进行细致化,进一步明确警察职业化所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包括规范性、权威性、约束性、保障性、效能性、同质性、限定性、全面性。只有具备了这些特性,才可能出现职业化的警察,从而有可能更好地履行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使命。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立足于职业化建设中合法性和专业性这两个方面提出了八个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囊括了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所有特性,也不意味着这些特性是彼此分离的。实际上,我们还可以总结出诸如综合性、超越性、创造性等之类的其他特性,而且可以发现,这些特性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有的甚至是相互渗透在一起,区别往往只在于着眼点的不同罢了。文中谈到了警察职业化建设中的不少问题,其中许多问题不仅仅是警察系统内部的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本文主要是从警察系统内部建设这个角度展开的,因为即使是社会问题,作为社会子系统的职业警察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责任可能不是法律上的,但肯定是道义上的。

二、警察职业化的合法性

合法性作为政治学的重要范畴和政治权力的基本要件,与作为政治权力常态的警察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关联,以致于“检验合法性的一个方便方法,就是看需要多少警察”。[3]警察作为执法主体是政治权力主体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执法能力与效能直接取决于其基本属性,这就必然要求他们的行为具备合法性。基于预防犯罪、保障自由和执行法律的合法性是警察职业化的理念要旨主要表现之一。在警察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警察职业的合法性:第一,警察的执法行为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二,警察执法行为要保证法律的权威;第三,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第四,警察作为执法主体,他的合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这四个方面分别对应于警察职业的规范性、权威性、约束性、保障性。

(一)规范性。这个特性意味着警察的执法行为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中规中矩”。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对于这一点从学理上比较好理解,但在警察执法的实际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违法乱纪造成的问题实在不少。最近发生的海口一警察在未遭暴力抗法的情况下,骑着当事人上铐的事情只是一个缩影。[4]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更多地看到有的警察图省事,走捷径,简化、省略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搞简单执法;有的警察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搞粗暴执法;有的警察利欲熏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乐于办金钱案;有的警察重情义、轻法度,忙于办人情案;有的警察信奉关系学,拉关系、走后门,热衷于办关系案,等等。由于警察在政治系统中的特殊地位,拥有相对丰富的政治和社会资源,加上政治权力本身的可交换性和易腐性,不可避免地对警察执法造成负面影响,增加警察队伍建设与管理的难度,发生不规范行为,消解警察职业的合法性。如果说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和制度安排进入警察部门的社会成员才能有拥有合法授予的职权,独享警察合法权威的话,那么,身为执法主体的警察还必须遵从相应的制度规定严格执法,防范警务活动中的职权滥用和恣意行为,这是合法性原初意义的必须要求。为此,从制度上入手,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这就尤为重要。要制定年度考核标准,凡是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对警察队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遮丑,不护短,抓真动硬,决不手软;针对警察“吃拿卡要”、“敲诈勒索”、“办黑案”等恶劣行为,要深挖“蛀虫”,清理“吸血虫”,[5]规范警察队伍。

(二)权威性。警察的执法行为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加强警察职业合法性的一个方面,但问题不止于此。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还会遇到警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丧失的情况,这就导致了警察执法权威受到挑战。年,包头一位交警为了疏散在繁华的交通枢纽处堵路的群众,不顾一些人侮辱谩骂,面对数百拥挤人群,竟然当街下跪。他的这一举动在警界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说他做得对,有人说他给警察丢了人。[6]之后关于人民警察的尊严问题一直成为讨论的焦点。对此,有人评论道:“下跪恳求不听劝阻的群众尽快疏散,无损于他作为一名警察的个人尊严,更与执法机关的形象无碍。因为警察的尊严,并非来自于手中的执法权力,而要看他是否不辱使命地完成了执法的责任,舍此,没有什么其它尊严可谈。”[7]但需知,警察的尊严不仅仅是他个人的尊严——从维护个人尊严的角度看,下跪也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观念格格不入的——而且还有社会法律的尊严。警察执法是政治权力主体意志的体现,必然具有相应的权力,这是警察这一角色的制度前提。作为执法主体的警察只有依据法律制度产生,才能名副其实地占据相应的职位,享有相应的合法权威,这种权威是警察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保障,也不能讨价还价,用任何其他的东西来做交易。以“不辱使命地完成了执法的责任”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这种功利主义的观念只会导致今后功利上的大失败——几经反复之后,当频繁下跪也无济于事时,我们还能想出什么“高招”呢?当警察执法行为的权威性都丧失了,而只能求助于人们带有怜悯色彩的感动时,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谈警察职业化呢?只有严格执法,注重提升警察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在警察队伍中加强制度创新与供给,明确权责,切实履行职务,才能从根本上开启维护警察合法权威的现实路径。

(三)约束性。更大的尴尬在于警察迫不得已的“非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警察行为约束性成了一个问题。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这就决定了警察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执法,即使现有规定造成了一些“障碍”,警察也必须克服障碍,在许可范围内完成任务,这是警察的任务。备受争议的警察查证权力的约束问题就是一个代表。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在这4种情形之外,警察无权随意查证。今天我们看到为了追查逃犯,警察在火车站查身份证,这样的做法引起了人们的争论,一些老警察坦言:“其实,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大面积查验身份证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但也不能否认,目前这种在火车站大面积查验的做法“非常有效”。对此,有人建议应扩大警察查证权,有人则认为如果扩张警察权力将是立法理念的倒退。[8]今天的中国警察在“合法”与“有效”之间,常常游离不定。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这是正常的,警察要学会把握盘查的方法和进度,如果为追求效率,把看、问、查只简化为一个“查”字,就有可能增加了盘查的随意性,容易导致群众产生对抗情绪。但更重要的是,但如果一着不慎引起矛盾的激发或者扩大,板子最后肯定还是会打在警察身上,因为不管技巧如何,警察的这类行为毕竟缺乏法律依托。需知,“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于警察行为的约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对他们的保护。执法者如果不相信法律,不遵循法律,而是藐视法律,与法律“打擦边球”,最后会应了那句话:“以剑谋生者必将死于剑。”所以,从立法上、制度上解决问题才是釜底抽薪之举。这也是警察职业化中合法性的应有之义。

(四)保障性。警察职业化要求作为执法主体的警察的合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点在现时期显得尤为突出。警察的权力来源于系统的强制力,是政治权力所支配的制度资源在警察部门的再分配。公众对警察认可的首要原因在于他们是政治权力代表的化身,对其执法的认同和遵守则主要基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警察职业具有保障性,它被赋予了法律上的保障。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我们往往看到法律的这种保障性并没有很好地得以产生效力。年6月18日凌晨,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大施拳脚。因为只是一般的矛盾纠纷,为防止事态扩大,“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的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在比自己矮半个头的凶恶男子面前始终未还手,直至被打得昏倒在地。直到三天后,身受重伤的詹警官经抢救治疗才被转入普通病房。[9]警察执法,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事情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恶性袭警案件频繁发生,袭警手段不断升级,其烈度和频率均为往年所罕见。联系最近发生的瓮安事件、杨佳事件,我们发现警察的角色悄悄发生着转变,昔日的强者变成了近日的弱者。当然,对于警察究竟属于强者还是弱者,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对立双方的观点掩盖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警察职业的合法性遭到了破坏。在法治社会,警察和民众都应是法律统治下的平等公民,二者并无强弱之分。所谓的“强势”与“弱势”的分野,往往仅在法治不善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要么表现为警察滥用职权,公民成“弱势”;要么表现为公民暴力抗法,警察成“弱势”。所以,治本之策在于厉行法治,确保公权不滥用、私权不逾规。具体而言,一要加强对警察权的监督、制约,对滥权者予以惩治;二要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对越轨者予以制裁。惟有厉行法治,崇法尚法,使守法护法者必“强势”,违法乱法者必“弱势”,才是警民和谐的治本之道,也才符合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根本要求。

三、警察职业化的专业性

通俗地说,职业化是一种潜在的文化氛围,是一种在职场中专用的语言和行事规则。在职场中的人都用这种语言说话,都用这种行为和道德准则来办事,而一个非职业的人往往不能拥有这种语言和行事规则,因此总是和职业人士合不上拍,因此总是给人“非职业”人士的印象。因此,职业化的警察必然是专业的警察,或者说是专业性很强的警察。严格上讲,警察职业化的专业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指人民警察具备专门的执法能力;二是人民警察应当遵守专门的职业要求;三是指人民警察具有专门的职责范围;四是指警察职业的专业性并不意味着对警察作为独立个体的人的全面和谐发展的否定。这四个方面分别对应于警察职业的效能性、同质性、限定性、全面性。

(一)效能性。警察执法能力是从事警察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带有职业特点的依法办事的能力。警察职业化的目标是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执法队伍,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增强警察执法能力。目前警察队伍中存在着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专业技能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警察职业化的建设。年9月14日中午,省河间市公安局留古寺镇派出所追赶嫌疑车辆时,出现尴尬一幕,犯罪嫌疑人无路可逃之际,竟手持片刀棍棒扑向尾追的警车。警车车身多处被砸。随后,嫌疑车辆反过来把警车追出很远,直至警车进入一处村庄,嫌疑车辆才停止追赶。[10]面对歹徒追打,执法民警竟无还手之力,这凸显执法民警执法能力之不足。因不满警方反应迟钝,贵州水城县五个已过不惑之年的兄弟用了一年多的时间,行程万多公里,终将杀害自己弟弟的凶手抓获。当地警方说,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11]据了解,凶案发生后,从报警到警察到现场,隔了12个小时。当地刑大队长说“追捕犯罪嫌疑人是警方的事”,但是谁能相信接警12小时才到凶案现场的警察有兴趣去抓潜逃外地一年多的犯罪嫌疑人呢?这件案件折射出的,不仅仅是能力的问题,更多的是素质的问题了。上面这两则案例比较极端,但不容否认的是,当前我国警察执法能力存在着诸多不足,梳理之后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说不过”。部分警察文化法律水平偏低,不会做群众的工作,不会调解纠纷,不会讯问犯罪嫌疑人。二是“跑不过”。部分警察由于缺乏经常性的体能锻炼,身体素质较差,遇到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就很难追得上。三是“打不过”。部分警察由于缺乏专业警务技能的训练,在力量、技巧等方面与一般人差不多,因而在值勤、查缉、追捕任务中较难制服犯罪嫌疑人,反而自己负伤牺牲。警察本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保护神,却因自己执法能力之不足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又拿什么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教育训练工作,建立适应实战需要的训练体系。积极创新教育训练机制,改进教育训练方法,全面落实民警上岗前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前必训、一线民警必训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和实战技能。

(二)同质性。任何事物都有“度”,在一定的“度”之内才可能具备它的“质”。近代职业警察出现之前的警察,正是因为缺乏这样的“度”,才显得“不专业”。在基层公安民警中流行着这样一句话:“警察这个职业,好汉子不愿干,赖汉子干不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不是什么人都能当警察的,警察这个“圈子”有自己的特定要求。警察职业化的专业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在于警察工作这种特定要求上,也就是它的同质性上。只有在一定的“度”内,保持“质”的相同,警察职业才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在这一点上,“另类”警察吴幼明的事例可谓典型。吴幼明原本是湖北省黄石市某派出所民警,年3月16日,他因为“非法经营刊物《水沫》并从中盈利”而被辞退。事实上,除了创办民间刊物,吴幼明还做了很多警察没有做的事,多年来,他在网上发表揭露警队体制弊端帖子包括:《交警为什么都热爱罚款》、《罚款任务猛如虎》、《死人不销户,活人难上户》等,年“两会”之前,他响应全国政协常委任玉岭反映公安截访问题的提案,写就《基层民警向两会进一言:政府行为中应该禁止截访行为》一文。“两会”结束的那天,他接到了辞退通知。[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了应当依法履行的十四项职责,而吴幼明的行为是在这十四项职责之外的。很明显,吴幼明确实不适合从事警察工作,或者早应当放飞自己的梦想,圆一个文学家的梦。从另一个角度说:警察拿着老百姓的钱,如果不踏实工作,就等于浪费,对不起那些有困难等着警察帮忙的人。同质性是一种职业认同感,一种团队凝聚力,同质性的缺失势必会使警察队伍整体积极性、主动性和智慧的发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警察队伍涣散,我们常见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安心或不愿精修专业就是一种表现。警察职业化需要加强警察职业的同质性,要加强警察自身对警察职业的认同和社会对警察职业的认同,使人们认识它、理解它,使乐于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安心于本职业,使需要本职业服务的人依赖它、需要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警察职业化。

(三)限定性。这是针对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而言的。今天中国警界存在一个奇怪现象:警力不足与滥用警力并存。我国现有警察万人,按人口平均是每万人有12名警察,警力配置仅仅是西方国家的三分之一,所以中国的警察“相当忙”;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在这种警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不少警察在从事着非警务活动。例如宁夏某市在春季植树活动中给公安局每个民警下达了挖60个树坑的硬指标,使大批正在搞“严打”的民警无法投入正常的破案和治安防范工作。新疆某县在调整产业结构时,为实现养奶牛头的指标,给公安局下达了养40头牛的任务。山西绛县为建设科技示范园区,竟然让民警筹资建了个“北方花卉示范园”。[13]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经常参与的非警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帮政府部门征收税费、催粮要款、计划生育、农田基建、道路拓宽等;二是在城镇,主要是配合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市容整顿以及配合工商、烟草、医药等部门执法,还有受命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强制手段替单位或私人催款追债等。所以可以说,今天警察队伍中出现的问题,有时候并不是警力不足的问题,也不是犯罪份子太过狡猾的原因,而是我们的警力没有真正的合理分配和应用。警察的工作范围没有被限定在一定领域之内,而是成为一个收缩棒,需要时可以无限扩张。公安系统曾经推出“济南交警”和“福建漳州”这两个典型,“有困难找警察”、“有求必应”的宣传使得警察职业的限定性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警察是公共服务机构,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它为个人提供服务时,应该是求助者确实力所不能及并且情况紧急。懒汉要送早点是可笑的,更可笑的是警察居然就真送了。前者是滥用权利,后者是滥用权力。实际上,做好分内的事,不要越俎代庖,何时“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警察的形象便自然高大,社会各界自然欢喜,困难自然好解决得多,这才是职业化的警察所该做的。

(四)全面性。警察工作究竟应当是职业化的还是匠人化的,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现代社会日益加剧的分工,使得职业成为一种禁锢,最终导致了人异化,这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是背道而驰的。从分化走向综合,从单一走向多元,这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欧美社区警务改革时,在“匠人化”与“职业化”的辩论中,职业化逐渐占据上风。“匠人化”与“职业化”是欧美警察科学中的基本命题。“匠人化”认为,警察工作是匠人型、技能型的,因此,警察培训应以技能为主,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为主。“职业化”认为,警察工作是专业型的,知识与技能并重,需要正规的学历教育与警察技能培训相结合,警察培训不是一次完成的,需要树立终身教育的思想。今天,越来越多的欧美警界有识之士对“匠人化”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再认识,呼吁“匠人化”与“职业化”并重,并预言未来社会的警察,必然是“职业化”的警察。[14]“匠人化”的警察是某一方面的特殊人才,而“职业化”的警察则是健全的个体,全面发展的、和谐的人。特殊人才和健全个体并不是矛盾的,任何健全的个体,都需要以一定的专门职业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依托;从事任何专门职业的个体,都面临着全面自由发展这样一个根本问题。警察职业化的提出就是对此的一种回应。实际上,警察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人,无论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还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服务,都是与人打交道;无论是辖区居民,还是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警察每天都要接触各种各样的具有不同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身份、兴趣爱好、心理特点的人,这都要求警察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职业化的警察,必须像“点子警察”王法金那样,耐烦、耐杂、耐细,做服务群众、为民解忧的贴心人;求真、求新、求实,做忠于职守、保一方平安的用心人;善学、善思、善行,做与时俱进、精于基层警务的有心人。“要对得起党性,对得起百姓,对得起良心。”[15]

注:

[1]石启飞.警察职业、职业警察与警察职业化[J].辽宁警专学报,(1):71.

[2]韩德明.警察职业化的理念要旨和制度历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

[3][美]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M].林震.北京:华夏出版社,..

[4]吴桐.海口一女子询问警号被警察戴手铐押至派出所[N].北京晚报,-07-06.

[5]郝光东.从制度入手,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J].公安教育,(8):4.

[6]刘慧敏.包头一交警当街下跪:责任和尊严谁更重要[N].内蒙古晨报,-06-12.

[7]陶峰.警察下跪失尊严吗?[N].人民日报,-06-14.

[8]陶峰.火车站查验身份证引争论[N].法制日报,-09-14.

[9]葛学涛,陈咏.男子暴打民警持续18分钟打累了说歇会儿我再打[N].扬子晚报,-06-22.

[10]刘树鹏.河间尴尬一幕:恶徒持刀反扑,警车掉头跑[N].燕赵都市报,-09-16.

[11]五兄弟不满警方反应迟钝万里追踪抓住凶手[N].齐鲁晚报,-11-04.

[12]张悦.被辞警察吴幼明的另类人生[N].南方周末,-04-12.

[13]刘爽.中国警察为何处境尴尬[N].文摘报,-08-12.

[14]王大伟.中国公安教育的特色与定位——从中西比较的角度考察[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41.

[15]陈穆商.“点子警察”王法金,真情善待社区百姓[N].人民日报,-03-07.

(陈卓浙江警察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教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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