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中金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海南中金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京利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3号宝华海景公寓1号楼6层A房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且本案中已轮候查封了上述涉案房产。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等处置。特此公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钟小兰联系方式:-本文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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