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月起海南校车客车超员超速将面临

据了解,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

一、11月起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要面临刑罚

11月1日起,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而现行的处罚规定均是罚款、扣分、扣留机动车这样的行政处罚。同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罪。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据统计,年至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起,死亡人,受伤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二、校车客车超员超速纳入“危险驾驶罪”

此外,不法分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刑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货车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海口的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货车在海口市中心城区通行提供更加便利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车辆

对进入市区的所有货车实行分段管制,包括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和其他货运车辆。

二、禁行时间

周一至周日(不含周五和周日下午),上午7:00至9:30,下午16:00至20:00。周五下午、周日下午和节假日前一日下午,14:00至20:00。

三、禁行范围

东至琼山大道,西至长彤路,南至椰海大道,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不含界线道路)。具体界线路口如下:

以白驹大道与琼山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琼山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滨江路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新大洲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东线高速公路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龙昆南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海榆中线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火山口大道,长彤路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长彤路与海盛路交叉路口、长彤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长彤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往北延伸至海岸线)为分界的连线,与海口市北侧海岸沿线和东侧南渡江沿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四、特殊路段通行规定

(一)以下路段每天06:00至24:00禁止货车通行。

滨海大道(海港路口至滨海立交桥)-龙昆北路-龙昆南路(南大立交桥至龙昆南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

南大立交桥-海秀中路-海秀西路与海港路交叉路口(道路施工期间)。

(二)以下路段每天07:00至22:00禁止货车通行。

海府路(含白龙南路口)至南大立交桥。

博爱南路、博爱北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

五、车辆通行规定

(一)所有货车(大型、中型、轻型货车)禁止在禁行的时段、路段通行。在非禁行的时段、路段通行的货车,需到交警支队办理通行备案。

(二)确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在禁止时间、道路上通行的货车,应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六、进出岛货车通行线路

(一)禁行时间段内,所有离岛货车一律从南港码头离岛,进港行驶路线为沿椰海大道、南海大道经粤海大道进入南港码头。

(二)从南港码头进岛的货车,一律从粤海大道进入南海大道或椰海大道离开市区,严禁从滨海大道进入市区。

(三)在非禁行时间段内从秀英港离岛的货车,一律从椰海大道或南海大道,经丘海大道进入秀英港。

(四)在非禁行时间段内从秀英港进岛的货车,一律从港集路出港,沿滨海大道往西,经长彤路进入南海大道或椰海大道。集装箱货车进港通行线路为,沿椰海大道或南海大道,经丘海大道,从丽晶路进入集装箱码头。集装箱货车离港通行线路为从丽晶路出港,沿丘海大道往南海大道或椰海大道,或沿滨海大道往西,从长彤路离开市区。严禁所有货车从丘海大海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进入滨海大道以东路段。

七、临时通行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地点:海口市金龙路43号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室。

(二)办理临时通行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驾驶人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咨询。

八、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九、本通告自年11月1日起试行,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本通告随时进行调整;年7月17日施行的《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进一步调整货车在海口市中心城区通行时间的通告》(备案登记号:QHK--)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年10月27日

来源:海口晚报、国际旅游岛商报、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微博

编辑: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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