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王某京是海口人,2004年11月9日晚,他同王某裕、王某岁、王某兴、王某陆、王某茂(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锯子、钢刨和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 王某富位于海口遵谭镇咸东村委会儒洞村的祖屋王某京、王某岁在附近放哨,王某陆和王某兴站在桌子上将该祖屋的一根花梨木横梁锯断,后众人将该横梁抬走之后,由王某岁负责联系销赃,得款46700元六人平分经鉴定,该花梨木横梁价值25200元去年10月27日,王某京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王某富33000元法院认为,王某京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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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海口男子王某京与他人合伙将他人祖屋上的一根花梨木横梁锯断偷走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盗海口晚报数字版窃罪判处王某京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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