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马时评引咎辞职有多难,难在哪

近日,海口市秀英区区长因该区长流镇琼华村拆违行动中发生殴打群众的恶性事件而引咎辞职。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新修改的条例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涉事官员增加了“应当引咎辞职”的内容。这表明引咎辞职已经成为对政府官员追责的重要机制。

其实,早在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四种辞职的情形: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与自愿辞职尽管都是官员自己主动辞职,但自愿辞职往往是在自身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愿继续从事领导工作乃至党政工作。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都带有追责性质,但后者更重。近年来,也有一些官员因这种失职或责任事故而“引咎辞职”的事例。但是,这些引咎辞职的官员往往在不长的时间内纷纷复出,担任同一级别的其他职位,甚至被提拔到更高的官位。这引起了很多民众的质疑。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此明确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由此可见,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日渐完善,而且引咎辞职的案例有所增多。但是,现实中,相比起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大量的合乎引咎辞职规定的事件,引咎辞职的案例仍然是很少见,尤其是主动地从道德上承担责任,自愿地引咎辞职更为少见。

这其实与中国政府官员体系的特殊构造有很大关系。具体而言,我国官员引咎辞职有“三难”。

一是难在官本位。中国仍然没有摆脱官本位体系和官本位意识。古代是官吏体系,现在则是干部体系。一旦成为“干部”,则“一入官门深似海”,就永远具有干部身份,永远是“革命的螺丝钉”,是“党的人”;而一旦成为“领导干部”,永远是“党和人民的的宝贵财富”,同时也拥有了独特的身份和种种特权。引咎辞职的对象一般都是“领导干部”。要这些好不容易熬上官位的官员们主动辞去职务,可谓难矣!所以,即使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失职和错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恶劣的影响,他们还是尽可能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有甚者,竭力掩盖错误和后果,直到上级组织严肃追究。即使是引起民怨众怒,他们的“引咎辞职”,也往往是迫于上级组织的决定,而非主动地承担责任。因此,引咎辞职往往成为纪律处分和责令辞职或免职之间的一种来自上级的处罚。

二是难在“官官相护”。“官官相护”历来有之,这与官本位体系实际是上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因为官员队伍的特殊性和封闭性,所以官员们才结成利益共同体,互相维护特权地位。尽管官员内部存在各种矛盾,也有打击报复、落井下石的现象,但是涉事官员要么利用已有的小圈子、要么临时托人找关系说情尽可能逃避处罚。在制度和法纪不严的情况下,这些手段往往能够奏效。所以,涉事官员引咎辞职只是迫不得已之举,在可能的情况下,总是尽可能地维持自己的官位。

以上两个方面主要是制度方面的原因。除此之外,也有技术方面的原因,即引咎辞职的界限在哪里?尽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了需要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但是,这九种情形中的“严重失误”、“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仍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并非如同法律中的刑罚一样有量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上级组织和涉事官员个人的判断。在涉事官员的部分,如果本人缺乏从政道德感,政治伦理水准低,那么就很可能千百万计推卸责任、想方设法死保官位不放,更不可能主动引咎辞职。

如果不能切实解决官本位的问题,所谓“引咎辞职”只能成为“责令辞职”的一种柔性形式,不能真正起到提高官员群体政治伦理水准和对民众、对工作负责意识的作用。

说明:笔者撰写的与本文相关的另一篇评论《官员有“觉悟”,引咎辞职才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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