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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异议是否仅限于形式审查?在实务中,该问题存在多观点,有观点认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为程序性救济制度,仅应形式审查,进行实质审查有实质审判之嫌;有观点认为为维护诉讼稳定和公正,应进行实质审查。
一、案情简介原告一审诉称被告侵害原告的商标注册权、损害了原告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权和企业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2.被告停止在糕点食品经营服务上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所有销售糕点的直营店、加盟店和网点的牌匾、店招等宣传标识中使用“稻香村”字样;3.被告在糕点类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中规范使用“三禾北京稻香村”及“北京稻香村”字样;4.被告在《北京晚报》《新京报》和新浪、网易、搜狐、腾讯四大互联网门户网站及被告官方网站上刊载声明,以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7.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同一种商品类别,无需认定驰名商标,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以及本案涉及的商品是否为同一类别均为本案实体审理的问题,驳回异议。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请求能否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理中应予以查明。最终支持了被告的上诉请求。三、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另《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权异议中的审查模式。涉案驰名商标认定是否属于本案管辖权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案件管辖权异不限于形式审查,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应以与管辖权有关的事实为限,实质审查并非实质审判,二者不应混淆,笔者赞同二审裁判观点,对于关系到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事实,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理中都应予以查明,才能最终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中,虽然原告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请求,但被告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不以原告主张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为事实根据,不能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若法院以形式审查为限,对于确定管辖的事实一概不进行审查,相当于向虚列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从而提高审级的案件开启了许可模式,与驰名商标认定范围以及知产法院管辖范围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相悖。编辑:罗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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