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真实审查的义务和责任

“新闻真实”审查的义务和责任

周连勇*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律师,博事达?文化传媒研究中心主任。

引言

国庆期间,一条“丈母娘送宾利,女婿当众下跪”[1]的新闻横空出世,赚足了人们的眼球,这条由南京某媒体首发的新闻经新媒体的发酵和传统媒体的共振后,立刻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很快,“与宴小伙借酒怒斥父母,没有万生我干嘛,父亲不吭声,母亲默默流泪”[2]的第二季也粉墨登场。同样是十月,黑龙江某报“老汉开房约会女网友,对方竟是自己儿媳妇”[3]的新闻也引起了人们的强势围观。然而这些切中社会脉搏,触动社会情绪的“新闻”先后被证实是记者的捏造和杜撰,再加上近期央视对陈永洲失实报道的曝光,一个对于新闻学界和法律界来说都历久弥新的话题又再次浮现在人们的视野里,那就是“新闻真实”。

关键词:新闻真实虚假报道类型分析法律治理

一、“准则”还是“神话”?关于“新闻真实”的两种理论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原则似乎已成为新闻工作的第一铁律,它同客观、准确等邻近概念一起,被印刻在新闻专业的教科书里,成为众人皆认可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人们对这一准则的默认胜过对它的思索和探究,也正是因为这种思索和探究的缺乏,使得人们对“新闻真实”的认识只是停留在口号程度,并没有形成深刻的体会和理解。实际上,围绕着“新闻是否真实”这一问题,曾经在国内外引起一系列的争执,因为对“新闻真实”的不同理解,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路径,一方秉持实在论立场,认为“新闻真实”是一种客观准则;一方站在建构论角度,他们提出“新闻真实”只是一场未曾有过的神话。

在现代媒体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对真实的承诺。“被认为是英格兰第一份定期出版的报纸提出要依赖最好和最确凿的情报,”[4]同样,法国的第一份报纸在其创刊号上也承诺,“在一件事上我不会向任何人屈服——那就是我对真实的追求。”[5]类似的承诺在美国、德国、西班牙以及其他地区的早期报纸上随处可见,[6]例如,美国报人普利策就以“准确、准确、准确”作为自己的座右铭,他在主持《世界报》期间就曾说过:“准确对于报纸就如同贞操对于妇女一样重要。”[7]在中国,近代报刊随着传教士的在华活动而兴起,真实性亦是报人们坚持之要点,刊登于《申报》上的《论本报作报本意》一文就这样写道:“若本报之开馆,余愿直言不讳焉。”[8]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人秉持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而“真实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最为核心的关键词之一。”[9]这些掷地有声的话语串联在一起,承接起了对“新闻真实”准则不容质疑的神圣传统。

与此同时,在神圣传统的背面,是对“新闻真实”真理性的质疑声,这份质疑在20世纪初期引起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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