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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应知他人商品在特定区域的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其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商业标识使用,并在其产品容器采用与他人立体组合商标中的立体图形几乎完全相同的元素和构造,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浦民三(知)初字第号二审案号()沪73民终53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合议庭何渊、陈瑶瑶、范静波
法官助理陈蕴智书记员蔡宇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6月28日一审裁判结果一、果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益力多本社对第、、、、、、号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果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
三、乐客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四、果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果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益力多本社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六、驳回益力多本社、上海益力多公司、养乐多中国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涉案标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73民终5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钟掌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英,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根岸孝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川端美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川端美博,董事长。
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闻,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毛碎庆,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以下简称益力多本社)、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力多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乐多中国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客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民三(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果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英,被上诉人益力多本社、上海益力多公司、养乐多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于博闻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乐客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果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关于侵害商标权。首先,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被上诉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2.关于不正当竞争。首先,“益力多”产品并非知名商品,其仅在粤语地区进行销售。其次,娃哈哈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使用五瓶装乳酸饮料的外包膜组合,被上诉人并非该包装的最早使用者。再次,上诉人已经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了“GR”图形以及其他的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具有显著区别。3.上诉人不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上诉人在收到警告书后积极改款,没有恶意侵害上诉人权利的主观故意。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益力多本社、上海益力多公司、养乐多中国公司辩称:1.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益菌多”属于通用名称;2.被控侵权产品的容器及外包装上使用的“益菌多”标识与上诉人的立体商标和文字商标构成近似,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3.被上诉人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养乐多”和“益菌多”两款产品构成知名商品,被上诉人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上述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审被告意见
原审被告乐客玛公司提供书面意见如下:乐客玛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审查程序符合要求,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被认定为侵权,乐客玛公司肯定会停止销售。
一审原告诉称
益力多本社、上海益力多公司、养乐多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果然公司、乐客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的行为;2.果然公司、乐客玛公司销毁库存的所有“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及相关宣传资料,删除网站上的相关宣传信息,从销售店召回尚未销售的全部“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及宣传资料并予以销毁;3.果然公司赔偿益力多本社、上海益力多公司、养乐多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共计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商标权属及当事人企业设立情况
益力多本社系第、、、、、、号注册商标(商标详情见附表)的商标权人。
益力多本社成立于年1月,经营范围为益生菌及乳制品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等。养乐多中国公司成立于年4月,经营范围为对各种乳制品、乳酸菌饮料等产品依法投资以及乳制品、乳酸菌饮料的进出口贸易、批发等,益力多本社系该公司的全资股东。上海益力多公司成立于年8月,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乳制品、乳酸菌饮料等,养乐多中国公司系该公司的全资股东。
果然公司成立于年9月,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为饮料的生产、销售等。
二、益力多本社关联企业设立、经营情况
年1月至年11月期间,益力多本社自己或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养乐多中国公司在我国国内陆续设立了以下关联企业: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力多公司)、上海益力多公司、北京雅可乳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可乳特公司)、上海养乐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养乐多公司)、天津养乐多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养乐多公司)。
年4月和年1月,益力多本社与上海益力多公司、广州益力多公司分别签订乳酸菌乳制品(Yakult)生产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益力多本社许可上海益力多公司、广州益力多公司使用益力多本社的专有技术生产和销售乳酸菌乳制品(Yakult)。如上海益力多公司、广州益力多公司要求,益力多本社可向两家公司提供生产上述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包括包装材料)。益力多本社还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两家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上使用“益力多”、“养乐多”、“Yakult”等商标。
年12月,养乐多中国公司与上海益力多公司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前者委托后者加工“养乐多牌活性乳酸菌乳饮品”,并由养乐多中国公司负责该产品的全部销售。产品的款式、包装要求等均由养乐多中国公司提供。养乐多中国公司与天津养乐多公司、无锡养乐多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养乐多公司)也签订了相同条款的合同。
年12月22日,广州益力多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其生产的益力多产品系基于益力多本社提供的生产专有技术制造。益力多本社授权其在该产品上使用“Yakult”、“益力多”等注册商标。同时,益力多本社许可广州益力多公司使用该产品五连排外包装的包装装潢。广州益力多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的专有技术、商标以及包装装潢之知识产权相关权利均归益力多本社所有。
根据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养乐多中国公司年至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自万余元至6.1亿余元,净利润自1,万余元至5,万余元。广州益力多公司年至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自1.5亿余元至7亿余元,净利润自1,万余元至1.4亿余元。上海益力多公司年至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自4,万余元至4.3亿余元,净利润自31万余元至7,万余元。上海养乐多公司年至年主营业务收入自47万余元至7,万余元,净利润自26万余元至2,万余元。雅可乳特公司年至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自万余元至1.2亿万余元,净利润自55万余元至万余元。天津养乐多公司年和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万余元、1亿余元,净利润分别为万余元、万余元。
三、“益力多”产品、“养乐多”产品知名度情况
(一)“益力多”产品销售及推广情况
年6月至年6月期间,广州益力多公司与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南中国区)、广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益力多”乳酸菌饮料的销售合同,在乐购超市、百佳超市、家乐福超市、卜蜂莲花超市、华润万家超市、大润发超市、华联超市等各超市门店内销售,销售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内的各城市。
年6月至年2月期间,广州益力多公司就“益力多”乳酸菌饮料产品在广东省各主要城市电视广告的制作与发布、公交车车身广告、电梯广告及海南省海口市公交车身等的广告投放与大广(广州)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凯洛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了大量广告发布或代理合同。
益力多乳酸菌乳饮品曾获得“十大商场百佳名牌广州万民铸诚信荣誉品牌(年8月至年3月)”、-年度新快报消费者评选“最放心酸乳制品”、“年度乳酸菌饮料系列广东最受欢迎五佳乳品”。
广州益力多公司曾荣获“益力多”杯广州食品安全知识擂台赛“我最信赖的食品企业”称号、“年度最受消费者推崇奖”。
(二)“养乐多”产品销售及推广情况
年起“养乐多”乳酸菌饮料产品在我国境内主要城市(除广东省之外)的沃尔玛、卜峰莲花、家乐福等各大超市及百货商场内进行销售,养乐多中国公司、雅可乳特公司、上海养乐多公司都参与了该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
年5月至年6月期间,养乐多中国公司、上海益力多公司就“养乐多”乳酸菌饮料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无锡、青岛、苏州、杭州、济南、厦门等国内主要城市的电视广告、公交车身广告、候车亭灯箱广告、公交电子站牌显示屏、地铁广告、电梯广告、户外灯箱广告、报刊广告的制作与发布与智威汤逊—中乔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公司签订了大量广告发布或代理合同。
“养乐多”乳酸菌饮料曾获得年、年《京华时报》评选的最受信赖食品品牌大奖和最佳人气食品奖;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奖以及信赖之最受消费者信赖的食品品牌;上海市商业联合会、上海商情信息中心等评选的(秋)畅销金品。
在快速消费品网站对乳酸菌饮料的年度排行中显示,“养乐多”乳酸菌饮料年上半年、年度、年度、年度的销售额均排行第一,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2.8%、45.8%、35.8%、36.9%。
(三)与“益力多”产品、“养乐多”产品知名度有关的其他事实
年3月,益力多本社至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查询打印了38篇与“养乐多”有关的报道,这些报道涉及的年限为年至年期间,涉及《解放日报》、《中国质量报》、《中国食品报》、《上海证券报》、《人才市场报》等报刊杂志。
年12月,益力多本社再次至科技中心,以“养乐多”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查询年至年期间报纸、杂志的内容,显示有相关文章50篇,涉及《长沙晚报》、《扬子晚报》、《申江服务导报》、《青年时报》、《杭州日报》、《北京晨报》等报刊。
年9月,益力多本社第三次至科技中心,以“(养乐多or益力多)and乳酸菌”为检索词,检索年限为年3月1日至年7月31日。其中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得到相关文章4篇。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检索得到相关文章篇。上述文章大部分涉及对“养乐多”产品的报道,其余为对“益力多”产品的报道,涉及的期刊为《人民日报》、《广州日报》、《新民晚报》、《北京晨报》、《北京商报》、《市场观察》、《成都商报》、《食品科学》、《新闻晨报》、《新闻晚报》、《江南都市报》、《生活周刊》、《申江服务导报》等。
益力多本社曾与国际游泳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泳联)签订协议书,赞助国际泳联主办的第八届、第九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国际泳联杯世界游泳锦标赛,益力多本社将公司名称及“Yakult”商标作为广告用于上述比赛的比赛场地。
年9月至年4月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多起认定和“养乐多”或“益力多”或“YAKULT”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包括涉案第号注册商标在内的“养乐多”、“益力多”商标被收录《日企知识产权及假冒产品识别办法手册》。涉案第号注册商标还被收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的《日本在华注册商标集》。
四、果然公司、乐客玛公司销售、宣传被控侵权产品及当事人为本案产生相关费用的事实
()京国立内证字第号公证书载明:年4月18日,益力多本社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主办单位为“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站,点击进入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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